2006年3月2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一版:精华新闻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龙泉窑遗址盗掘者昨领重刑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陆翔

  本报讯  没有盗掘到一件宝物的4名大窑龙泉窑遗址的盗掘者昨天获刑。龙泉市法院一审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盗掘大窑遗址的吴欧青、陈才岭、谢志伟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罗春龙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5年末,全国20多位考古研究专家通过实地考察,证实了大窑龙泉窑存在明代初期的官窑遗址。与此同时,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也向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提交了龙泉窑大窑遗址的考古发掘计划书。在电视上获悉官窑遗址的消息后,大窑龙泉窑遗址附近的村民吴欧青闻风而动,决定趁着农闲盗掘古窑址发一笔横财。
  2005年11月16日上午,在吴欧青的提议下,村民陈才岭打电话召来谢志伟,带着锄头、畚箕等工具,3人一起到大窑龙泉窑遗址小梅镇大窑村叶坞底盗掘窑址。此后,陈才岭又打电话让罗春龙送干粮,罗到盗掘现场后即为其余三人放哨。当天下午,罗春龙发现了文保员周某,随即4人逃跑。经勘查,大窑龙泉窑遗址小梅镇大窑村叶坞底窑址被4人挖开一个直径为1.2米、深1.3米的圆坑。经浙江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龙泉市小梅镇大窑村叶坞底古窑址,位于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范围内,属于宋、元时代龙泉窑的中心产区,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案发后,四人先后投案自首。
  据悉,大窑龙泉窑遗址于1988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4年,龙泉市人民政府对大窑龙泉窑遗址作了保护规划,在大窑村设立了标志碑和警示碑,并在标志碑背面标明了保护范围,在遗址周围设立了界桩,叶坞底窑址在龙泉市人民政府规划的保护范围之内。